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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国反间谍法
文章来源:和记娱乐平台
发布时间:2020-08-15 18:01
发布人和记娱乐
反间谍工作中央统一领导,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国有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间谍行为,的义务。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危害的间谍行为。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国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单位;根据国家有关,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机关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依照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情形的,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对依照前款查封、的设备、设施,在危害的情形消除后,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
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机关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冻结。
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部门,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事,不得超越职权、职权,不得组织和个人的权益。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间谍行为。
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的,可以向机关请求予以。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
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机关报告;向机关等其他、组织报告的,相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机关处理。
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确认。
任何个人和组织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受理、的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人、人。对协助机关工作或者依法、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和。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励。
在境外受或者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国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机关、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为,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时,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方法阻碍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阻碍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
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机关予以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财物的,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由机关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起诉讼。
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处理;(二)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的予以,依法应当的予以;(三)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机关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机关工作人员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取证、违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国的活动;(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实施的窃取、刺探、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四)为敌人目标的;(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机关、机关依照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履行防范、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国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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