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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汉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
文章来源:和记娱乐平台
发布时间:2019-12-25 07:09
发布人和记娱乐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0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海汉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228号)。
当事人委托上海上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海关申报自进口一般贸易项下PET卷膜副牌22094千克,申报价格C&F15907.68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920620000,进口关税率为6.5%,率为16%,进口报关单号180。
经鉴定,实际货物为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归入商品编号3915909000。经计核,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36221.5元。
以上行为有海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鉴定报告、海关税款核定证明、海关、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法》第九十、《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抵缴;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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